住建部官網近日發(fā)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的意見》,明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yè)或施工單位,屬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中的“施工單位”。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對前述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